温州“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所引发的社会讨论还在不断发酵。
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同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联合召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
究竟20年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能否继续居住?续期有偿还是无偿?缴费还是交税……围绕土地使用权续期的上述问题仍存诸多争议,但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尽快出台立法解释,兹事体大,不宜由地方政府决定。
“关于《物权法》‘自动续期’相关条款的解释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来讲就是法工委,应该对此作出明确法律解释,不能由政府的部委来解释,更不能由各级地方政府来解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学家江平在昨天的研讨会上表示,《物权法》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是个重大问题,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统一的法律解释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自动续期”何解?
《物权法》第149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江平看来,“自动续期”基本含义至少有三层含义:
首先,即使期满也不能收回,也不能按照原来的流程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其次,“自动”续期,意味着业主不再需要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自动续期后没有缴费,依然有权居住;但期满后在转让时会受限。即民事流转会受限制,但是民事权利不受影响。
第三,“自动续期”是否收费在《物权法》制定时没有明确,作法律解释的时候就必须说清楚了。从《物权法》立法时的考虑看,即使收费,续期缴费的数量也要小。
也有法学者有不同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最关键的是“自动”,自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二是不得收取费用。
不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是“自动续期”的基本共识,但是对于收费问题却还存有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就表示,“自动续期”含义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曾经亲历了《物权法》的起草过程。
扈纪华认为,所谓“自动续期”,应当不需要任何条件和行为才叫自动,如果添加条件需要有行为,那就不是自动,因此,“自动续期”是一个不需要附任何条件和行为的法律用语。
扈纪华进一步强调说,《物权法》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使老百姓(49.080,-3.95,-7.45%)安居乐业,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立法要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福祉,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20年使用权到期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吗?
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具有其特殊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始于1990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该条例发布后,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日前向媒体表示,上世纪90年代初期,市区在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2022-02-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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