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并非首例。青岛、深圳都已经出现过类似情况。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在2004年4月就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对于补交地价的标准,该《规定》作出明确说明:在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深圳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然而,根据《立法法》第80条和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如果地方政府要求百姓补交出让金,这显然已经减损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自然人的义务。因此,理所应当由更上位的法律规范来完成,而绝不应该依靠某个地方规章自行了事。
附表我国以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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