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度大,原因莫过于复杂的利益调整。
与以往只对城镇经营性物业课税的房产税不同,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可能将涉及所有房产。而且房地产税的起草,并非在一张白纸上全新设计,而是在现行税制和收费体系下的再设计。在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围绕房地产的税收及土地费用很多。企业拿地阶段有契税、印花税,建设阶段的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销售阶段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如果是二手房交易,还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税、契税、印花税等。如此多的税种重新调整,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还有各界广泛关注的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如果房地产税在中短期内开征,将与土地出让金并行,又该如何在法理上说通这二者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上,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同地方的楼市、政府税收、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确定?是否该设置免征额?免征额度又该设置为多大?
由于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作为直接税种,让税务局直接面对居民个人征收房地产税,不同的房屋持有者又各有不同的情况,难度可想而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去年就曾表示,房地产税试点征收了5年多,但是操作难度很大,有的地区税收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
凡此种种选择题背后,都横亘交错着无数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所有这些博弈的结果,一旦写入法律条文,便不是朝令夕改的事了。看看隔壁的《预算法》,光修订就花了10年,两度搁浅,仍有遗憾。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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