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地方式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土地条件交地。
2.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由土地竞得人绝对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晋江市设立的除外)对该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晋江市交纳。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与出让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或《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变更协议。
3.该2宗用地的动工期限、开发建设期限、需回购用于安置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事宜分别按照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晋江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的《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6〕40号)、《晋江市P2015—8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以及《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6〕41号)、《晋江市P2015—2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范本条款执行。出让说明和届时由竞得人与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我局缴纳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2022-02-17 10:28
2022-02-17 10:28
2022-02-17 10:28
2022-02-17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