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整税率(税额标准)。为了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可以适当提高某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近年来各国普遍提高烟、酒类消费品和某些奢侈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的做法可以借鉴。对于汽油、柴油等价格变化频繁且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消费品,可以改从价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
3.调整征税环节。可以根据征收管理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将此税由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目前可以先对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等消费品试行零售环节征税。
4.开征地方消费税。由于各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很大,可以允许各地选择某些应税消费品(如烟、酒等)的零售环节和某些服务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等),按照其销售收入或者营业额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消费税。
三、个人所得税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措施可以考虑扩大征税范围、改变征税模式、调整税基和税率、加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协调、清理税收优惠等内容。
1.扩大征税范围。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某些应当征税尚未征税的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改变征税模式。可以参考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尽快将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力度。
在税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前,可以先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如将按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按年征收,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将工资、劳务报酬等征税项目合并起来按年征收等等。这些做法既可以合理地调整大多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可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为以后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征税模式做准备。
3.合理确定税基。可以合理确定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用,住房、医疗、教育(培训)和保险等专门费用,儿童、老人、残疾人和艰苦地区、危险职业(岗位)人员的特殊费用等费用的扣除标准,并适时根据工资、物价和汇率等因素适当调整。
但是,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下,费用扣除的细化难以操作,只能酌情适当普遍提高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
4.适当调整税率。与世界水平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同时应当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降低或者继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改变以后,可以对综合所得采用5%、10%、20%、30%和4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在征税模式改变以前,可以先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适当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税率。
5.加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协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可以与法人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基本一致。可以采用免税法、减税法或者归集抵免法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叠征收的问题。
6.清理税收优惠。及时清理过时的和其他不适当的税收优惠,免税、减税的重点应当是鼓励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照顾生活困难的特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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