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却又提出毁约,房屋买卖岂能如此儿戏?厦门一女子为此付出代价,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她赔偿违约金73万元。
莉莉(化名)夫妻共有厦门岛内的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委托给中介居间销售。有购房需求的远红(化名)看中了这套房产,于是约见莉莉,两人在中介居间下于去年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远红须于次日前支付定金3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购房款、过户等事宜;同时约定:莉莉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及文件,因一方违反承诺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20%作为赔偿金。
第二天上午,远红向莉莉转账30万元。当天下午,莉莉却通过电话及中介向远红表示,因丈夫不同意售房,欲解除合同。两天后,莉莉退还了定金。因磋商未果,远红起诉至法院。她认为,莉莉以配偶不同意而毁约应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共计7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莉莉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并对买受人作出承诺,现合同履行不能,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远红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2022-02-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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