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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内沟河开启立法保护新时代 详析第二部实体法

来源:泉州网  许雅玲 泉州房掌柜  2017-10-25 09:36:09
[摘要]泉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泉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此,市区内沟河有了一部专门为它量身打造的地方性法规,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时代。

  昨日,老泉州人对内沟河的共同记忆(详见昨日晚报第五版)见诸报端,便引发广大市民对《条例》的高度关注。《条例》是如何制定的?有什么亮点内容?带着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条例》的相关部门。

  制定过程

  贴近民生 第二部实体法 聚焦内沟河保护管理

  “地方立法必须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制定的法规更直接、更实在、更接地气。”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二部实体法聚焦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内沟河是泉州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防洪、排涝功能。对市区内沟河进行保护管理,将有效提升市区内沟河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市区内沟河防汛排涝功能。另一方面,内沟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景观功能,特别是八卦沟、小八卦沟等历史遗存内沟河见证了古城的发展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

  “内沟河保护管理长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解决。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要求,迫切期盼改善内沟河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保护内沟河的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助推“五个泉州”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

  《条例(草案)》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16年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年12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其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在泉州人大网公开全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多次组织到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实地察看,了解掌握内沟河保护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安排立法调研组赴济南、南京、重庆等地取经,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同时,根据各方意见,多次会同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以期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此外,还将《条例》施行前的基础性准备工作列出清单,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先期着手落实,为《条例》获批后有效实施奠定基础。

  内容解读

  凸显特色 呈现八大亮点

  据悉,《条例》共5章37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扩大立法受益面

  “内沟河”是泉州市民多年来对中心市区内河约定俗成的叫法,对本市其他地区的一般仍称“内河”。《条例》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并对“市区内沟河”的具体范围作了界定。同时,为扩大立法受益面,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内河的保护管理,可以按照本条例执行”。

  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内沟河保护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而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将实现综合设置。

  为此,《条例》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指代具体的主管部门,为改革预留空间,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管理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条例》还明确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为确保内沟河保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条例》对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的主体、程序、要求作了规定,提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的建设目标。同时,鉴于上位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已有详细规定,《条例》明确专项规划应当具体体现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乱占乱建保障行洪安全

  建设活动是内沟河保护管理中需要规范的重点,结合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乱占乱建影响行洪的问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立足建设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实际管理需要,对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核、建设、验收、交接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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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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